| 1.事项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 2.颁发的法律文书 | 批准证书、批文 |
|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许可事项,终审;凭批准证书、批文可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 4.审批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8条、10条、11条规定 |
| 5.审批条件 | ①举办民办的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
| 6.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 1、申办报告2、地址、姓名3、资金来源证明4、其他证明5、筹备情况报告、章程6、董事会成员名单7、其他资产证明 |
|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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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高明区职业培训就业局(高明区荷城街道玫瑰路53号) |
| 9.审批决定机关 | 高明区职业培训就业局 |
| 10.审批程序 | 由办学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材料。劳动保障部门给予审核,并到办学点查核后,再提出审批意见。 |
| 11.审批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之内 |
| 12.审批收费 |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
| 13.审批表格 | □√有(各表格见附件); □无 |
| 14.是否有年审 | □√有(具体办法见附件); □无 |
| 15.法律救济办法 | 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 受理咨询:高明区职业培训就业局职业技能培训股 88823463 投诉机构:高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882319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