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事项名称 | 台港澳人员申请在内地就业许可及就业证 |
| 2.颁发的法律文书 | 就业证 |
|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许可事项,终审;台港澳人员在国内就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发给就业证,方能就业。 |
| 4.审批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94)
(国务院令第412号)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文)第一章第六条,第二章笫七条和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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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审批条件 |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2、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应的学历证明及从事本专业的实际工作经历。 |
| 6.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 1、聘用台港澳居民就业申请表; 2、聘用意向书;3、拟聘用的台港澳人员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4、拟聘用的台港澳人员健康证及复印件;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有效旅行证件; |
|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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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高明区职业培训就业局(高明区荷城街道玫瑰路53号) |
| 9.审批决定机关 | 高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10.审批程序 | 到劳动保障部门填《就业申请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由劳动保障部门签发《就业证》 |
| 11.审批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完成 |
| 12.审批收费 |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
| 13.审批表格 | □√有(各表格见附件); □无 |
| 14.是否有年审 | □√有(具体办法见附件); □无 |
| 15.法律救济办法 | 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 受理咨询:高明区职业培训就局劳动就业股88889926 投诉机构:高明区劳动保障局办公室882319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