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事项名称 | 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及就业证 |
| 2.颁发的法律文书 | 就业许可证 |
|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许可事项,终审;外国人持此证件方可在国内就业 |
| 4.审批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93)
(国务院令第412号)
根据劳部发(1996)29号文《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及管理规定》第一章第四条,第三章第十二条及第十六条。
|
| 5.审批条件 |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
| 6.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 (一)《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二)聘用意向书;(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及报告;(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证及复印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七)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八)有效护照及复印件。 |
|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
|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高明区职业培训就业局(高明区荷城街道玫瑰路53号) |
| 9.审批决定机关 | 高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10.审批程序 | 到劳动保障部门填《就业登记表》,经劳动保障、公安部门联审后,由劳动保障部门签发《就业许可证》 |
| 11.审批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 3个工作日完成 |
| 12.审批收费 |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
| 13.审批表格 | □√有(各表格见附件); □无 |
| 14.是否有年审 | □√有(具体办法见附件); □无 |
| 15.法律救济办法 | 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 受理咨询:高明区职业培训就业局劳动就业股 88889926 投诉机构:高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88231951 |